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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标志牌配合和设置规范

发布时间:2019-12-26  作者:金能电力   来源:金能电力 点击:
    A.1 煤矿标志牌配置要求
    A.1.1 安全设施标志牌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应装设在与安全有关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达的内容,装设后的安全设施标志牌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不应构成对人身伤害和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潜在风险。
    A.1.2 安全设施标志牌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A.1.3 多个安全标志在一起装设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也可以根据现场实际,使用牌板集中布置。
    A.1.4 安全设施标志牌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附着式和悬挂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应和支架联接牢固。
    A.1.5 安全设施标志牌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 GB/T2893.1 的规定,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图 A1 中α角)应接近 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 75°,如图 A1。图 A1 安全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
    A.1.6 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管理牌板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修整或更换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A.1.7 因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煤矿生产方式不同,可按需增设相关安全设施,所增设的安全设施不应与本部分标准相冲突。
    A.1.7 如现场高度、宽度或管线遮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牌板尺寸或装设高度。
    A.2 通用部分
    A.2.1 主要生产场所应装设“场所标志牌”、“禁止在岗睡觉”禁止标志牌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牌板;人员通过或工作时容易碰头的低矮地点应装设“当心碰头”警告标志牌。
    A.2.2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设施处应装设“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避险硐室”、“人员定位”、“通信联络”提示标志牌。
    A.2.3 消防设施放置地点应标设“阻塞线”;机电硐室中高压供电设备周围应标设“安全警戒线”;行走台阶上下口或交叉口处应标设“防踏空线”;限速区域入口处应标设“减速提示线”;距平硐矿井入口
15~20m 处应标设“停车瞭望线”;胶轮车运输巷道底板两侧距巷帮不小于 200mm 处应标设“车辆运输巷道边缘警戒线”;人员通过或工作时低于 1.8m 的通道口上边缘应标设“防止碰头线”。 A.2.4 泵房吸水井口、永久密闭外、煤仓及溜煤井上口、机电硐室、胶带机机头应装设固定遮栏,固定遮栏外应装设“禁止攀爬”禁止标志牌;临时水仓、配电点、临时封闭区域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外应装设“禁止依靠”禁止标志牌;胶带输送机机尾应装设防护网;设备转动部位装设防护罩并装设“转动部位 注意安全”警告标志牌。
    A.2.5 机电硐室、油脂库、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采掘工作面配电点、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适当位置应按有关规定放置消防设施,并装设“禁止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存放处”标志牌、视线不易发现消防设施处可加设“消防设施指示”标志牌。
    A.2.6 电缆沿线每隔 200m(也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加密)、拐弯或分支点、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端应装设电缆标志牌。有电缆敷设的斜巷入口处,应装设“禁止攀牵线缆”禁止标志牌。巷帮吊挂电缆接线盒及电气设备处,应装设“禁止水冲”禁止标志牌及设备标志牌。
    A.2.7 管路沿线每隔 200m、管路分支、变径、阀门处和穿墙管路的两侧应装设管路标志。
    A.3 矿井入井口
    A.3.1 主副井井架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攀爬”禁止标志牌。
    A.3.2 矿井人员入井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必须携带自救器”、“必须持证上岗”指令标志牌和“禁止酒后入井”、“禁带烟火”、 “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拆缷矿灯”禁止标志牌。
    A.3.3 罐笼防护栏外醒目位置上井口应装设“禁止伸出罐外”、“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下井口应装设“禁止伸出罐外”禁止标志牌、“当心坠落”、“当心落物”警告标志牌。
    A.3.3 副平硐入口位置应装设“限高”、“限宽”、“停车检查”禁止标志牌。
    A.3.4 工业广场内轨道运输线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车辆”警告标志牌。
    A.4 井下巷道及采掘工作面
    A.4.1 井下巷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巷道指向标志牌”、“巷道说明标志牌”、采掘工作面入口处装设“采、掘工作面指向标志牌”、安全设施管理牌板;自巷道入口始,每 100m 应装设一个“里程”提示标志牌;井下安全避灾路线上每 500m 和改变方向处,应装设“避灾路线”提示标志牌。
    A.4.2 轨道运输平巷入口、拐弯处、交叉路口等处,应装设“禁止扒乘矿车”禁止标志牌,“减速慢行”、“当心弯道”、“当心交叉道口”警告标志牌,“必须走人行道”、“鸣笛”指令标志牌;在禁止停放车辆地段,应装设“禁止停车”禁止标志牌;巷道前方变窄的地段,应装设“当心通道变窄”警告标志牌。
    A.4.3 轨道运输斜巷入口、交叉点应装设 “行车严禁行人”、“禁止蹬钩”禁止标志牌,“当心矿车行驶”警告标志牌,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管理牌板;在斜巷陡坡处,应装设“当心滑跌”警告标志牌;在斜巷上应按规定装设“一坡三挡”及其它安全设施。
    A.4.4 胶带运输巷道交叉口处,应装设“禁止跨越输送带”、“禁止乘坐输送带”禁止标志牌;设有人行栈桥的地方,应装设“必须桥上通过”指令标志牌。
    A.4.5 胶轮车运输巷适当位置应装设“限速”、“禁止超车”、“禁止停车”、“减速让行”禁止标志牌,“减速慢行”、“当心路滑”、“当心有水”、“当心交叉路口”警告标志牌;在主要运输大巷两帮适当位置,应装设等距离“反光标”。 A.4.6 在采掘工作面适当位置,应装设“五图一表”施工牌板;在采掘工作面爆破站岗地点,应拉“井下放炮警戒线”、挂“禁止入内”禁止标志牌;在设备列车处,应装设“必须固定车辆”指令标志牌、“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标志牌;在井下冒顶危险区、假顶、巷道维修地段,应装设“当心冒顶”警告标志牌;在易片帮、滑坡地段,应装设“当心片帮”警告标志牌;单体支柱支设的地点,应装设“当心歪柱”警告标志牌。
    A.4.7 在井下风门处,应装设“禁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禁止标志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在井下封闭区、瓦斯区、临时盲巷、废弃巷道等其它禁止入内的地点,密闭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在局扇安置处,应装设局扇管理牌板;在测风站,应装设测风记录牌板。
    A.4.8 在水文观测孔、放水钻孔、抽放瓦斯孔处,应装设“禁止随意开关阀门”禁止标志牌、观测孔管理牌板、放水孔管理牌板;在装置防水闸门处,应装设“禁止随意开关水闸门”禁止标志牌。
    A.4.9 爆破材料库应装设“要害场所 闲人免进”禁止标志牌、“当心爆炸”警告标志牌、“触摸消除静电”指令标志牌;贮存火药、雷管的地点和运输火药、雷管的容器上,应装设“当心爆炸”警告标志牌;在输煤、喷浆、卸灰等生产现场或油漆作业等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区域,应装设“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
    A.7.10 在井下 CH4、CO、H2S 等有害气体危险地段,应装设“当心有害气体”警告标志牌;井下仓库、爆破材料库、带式输送机机头硐室、充电室和有发火预兆的地点,应装设“当心火灾”警告标志牌;有水患地点,应装设“当心水灾”警告标志牌;有冲击地压的作业区域,应装设“当心冲击地压”警告标志牌;在装有顶板离层仪区域适当位置,应装设顶板离层仪管理牌板;高处作业的地点,应装设“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和“必须系安全带”指令标志牌,下方应装设“当心落物”警告标志牌。
    A.7.11 永久大巷和人员集中巷可优先试用电子显示屏并有语音提示的标志牌。
    A.5 井下硐室
    A.5.1 井下紧急避险通道入口、躲避硐、信号硐室门口、风门前后 5m,应装设 “禁止堆放”禁止标志牌。
    A.5.2 需要做漏电试验的机电设备放置处,应装设设备标志牌、漏电试验记录牌板;已停运检修设备控制开关处,应挂“有人作业 禁止合闸”禁止标志牌;电缆及电气设备处,应装设“禁止水冲”禁止标志牌;井下变电所及配电硐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要害场所 闲人免进”禁止标志牌和“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指令标志牌;在移变、高防等发热设备处,应装设“禁止覆盖”禁止标志牌;井下煤仓、溜煤眼、泵房吸水井、配水井处,应装设“当心坑洞”警告标志牌、吸(配)水井管理牌板。
    A.6 地面场所
    A.6.1 地面油脂库、爆破材料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要害场所 闲人免进”、“禁止用水灭火”、“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A.6.2 机修厂内、外行车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当心吊物”、“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注意防雷击”提示标志牌;在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等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应装设“禁止戴手套”禁止标志牌和“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护帽”指令标志牌、“转动部位 注意安全”提示标志牌;在铆焊车间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弧光”警告标志牌和“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加强通风”指令标志牌,及“注意防火”提示标志牌;露天放置设备醒目位置,应装设“注意防雨”、“注意防晒”提示标志牌。
    A.6.3 地面变电所及配电室、集控室应装设“要害场所 闲人免进”、“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高压电气操作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指令标志牌;高压线塔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攀爬”、“禁止靠近”禁止标志牌;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应装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牌。
    A.6.4 锅炉房、压风机房压力容器处醒目位置,应装设“压力容器 请勿靠近”警告标志牌,温度超标处应装设“当心高温”警告标志牌。
    A.6.5 地面煤仓适当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当心粉尘”警告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煤仓上口装设“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
    A.6.6 选、洗煤车间适当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当心粉尘”警告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指令标志牌;露天高层及栈桥入口应装设“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和“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下方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落物”警告标志牌;输送机适当位置应装设“禁止跨越输送带”禁止标志牌,有过桥的地点装设“必须桥上通过”指令标志牌;容易造成机械伤害的设备适当部位还应装设“当心机械伤害”警告标志牌;吊装孔处装设 “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核密度仪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浓缩池适当位置,应装设“当心落水”警告标志牌。
    A.6.7 铁路装车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当心粉尘”警告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上口装设“禁止抛物”禁止标志牌、“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下口装设“当心落物”、“当心火车”警告标志牌;无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当心火车”警告标志牌及相应的“斜杠符号”警告标志牌;距道口 1000m 的铁路旁边装设“鸣笛”指令标志牌;距装车站 1000m 的铁路旁应装设“减速慢行”和“鸣笛”指令标志牌。
    A.7 露天煤矿主要生产场所安全设施设置规范概述
    A.7.1 所有生产场所适当位置,应装设“场所标志牌”、“夜间指示灯”。 A.7.2 矿坑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装设“限速”、“限高”、“禁止酒后入坑”禁止标志牌, “注意安全”警告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指令标志牌。
    A.7.3 移动变电站处适当位置,应装设“要害场所 闲人免进”、“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灭火设备存放处”、“火警电话 119”提示标志牌。
    A.7.4 交叉路口适当位置,应装设“当心交叉路口”警告标志牌,合流、分流路口处适当位置,应装设“合流诱导”、“分流诱导”提示标志牌。
    A.7.5 破碎站、加油站处适当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注意安全”警告标志牌,“灭火设备存放处”、“火警电话 119”提示标志牌。
    A.7.6 排土场重车道处适当位置,应装设“重车道”、“前方上坡”提示标志牌。
    A.7.7 排土场空车道处适当位置,应装设“空车道”、“前方下坡”提示标志牌。
    A.7.8 排土场边坡处适当位置,应装设“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挡土墙标志杆(每隔 10 米 1 个)。 A.7.9 蓄水坑、排水沟处适当位置,应装设“当心落水”警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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